為他人提供貸款擔保疑“被套路”,廣西女子11套房產遭法院查封

2022年06月29日22:38

  過去六七年,廣西柳州的覃女士經常奔波於柳州與河池的公檢法機關之間。2015年,她經親戚介紹,用自己和女兒名下的11套房產為一公司及該公司股東提供貸款擔保,貸款支付後不久,該公司股東便將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而且未能如約支付銀行貸款利息。

  於是,銀行將該公司、公司股東及擔保人等訴至法院,要求清償貸款及利息等,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求。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法院發現該公司及股東並無可執行財產,覃女士提供的擔保房產遂被查封。

  在這期間,察覺自己被騙且已無經濟能力繼續訴訟的覃女士在一審後沒有選擇上訴,而是向警方報案。經過數年周折,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於2020年12月4日決定對覃女士被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警方立案後,鑒於“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暫停了對覃女士房產的執行,但2022年4月,法院又在覃女士房外張貼公告,再次啟動強製執行程序。而此時,刑事案件尚未完結。覃女士遂再次向檢察院反映,6月15日,覃女士接到檢察院通知書,稱已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院已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院已提出檢察建議

  替人擔保貸款致11套房產被查封

  2015年2月1日,覃女士與其親戚王某歆簽訂借款合作協議,由王某歆“借”覃女士11套房產不動產權證,到郵儲銀行辦抵押貸款。覃女士提供房產擔保後,依約可從王某處獲月利率1%的利息。

  王某歆為了證明貸款的目的,出示他與韋某花、鍾某夫婦的企業宜州市鑫海養殖有限公司(簡稱鑫海公司)採購豬飼料、開辦養老院、山林種植的“養殖場合作框架協議”。覃女士向澎湃新聞介紹,韋某花夫婦是王某歆妻子的親戚。有了這層關係,覃女士當時並未多心。

  鑫海公司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申請授信時,報稱該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度營業收入從143.8萬元增至2649.35萬元、淨利潤為742.36萬元。同時還提供了柳州市偉桂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偉桂公司)與鑫海公司簽訂《飼料購銷合同》等資料。當年3月18日,郵儲銀行放貸,鑫海公司委託郵儲銀行,將460萬元支付至偉桂公司單獨開的銀行賬戶中。兩天后,鑫海公司股東韋某花同樣用覃女士的房產作抵押擔保,以裝修的名義獲取郵儲銀行貸款110萬元。

  郵儲銀行貸款發放1個半月後,韋某花夫婦便將鑫海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當年9月,因鑫海公司和韋某花均逾期未還貸款,郵儲銀行訴至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

  2015年12月,金城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求。法院判令銀行與鑫海公司、韋某花簽訂的貸款合同解除,鑫海公司、韋某花應給付銀行本金及相應利息,提供擔保的覃女士及其女兒、王某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一審期間,覃女士發現上述貸款實際用途與貸款合同約定不符等等問題,察覺自己被騙,且已無經濟能力繼續訴訟,遂在一審後選擇報警,並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後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在執行調查中發現,鑫海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其報稱巨額營業收入及淨利潤更查不到任何線索。此後,覃女士及其女兒提供的擔保的11套房產遂被查封。

  覃女士介紹,11套房產包括6個小攤位(商舖)、1個小公寓、4套住宅。2016年7月判決生效後,他們當時迫於銀行壓力,自己賣了一套住宅,替借款人償還了172萬元。

銀保監部門正在核查銀行是否存在違法發放貸款問題
銀保監部門正在核查銀行是否存在違法發放貸款問題

  因可能涉嫌詐騙,法院暫緩執行

  覃女士的代理律師通過調取銀行流水賬,發現鑫海公司及韋某從郵儲銀行獲取貸款570萬元,並沒有用於採購豬飼料、開辦養老院、山林種植或裝修等項目。

  覃女士和律師均認為,王某歆和韋某花等人編造虛假經營項目,提供企業虛假材料、偽造《飼料購銷合同》及裝修合同,先後從郵儲銀行騙得貸款共計570萬元,沒有依約定使用貸款,而是將其瓜分、侵占,更未償還銀行分毫本息,侵害了擔保合同一方覃女士提供擔保的財產,涉嫌合同詐騙罪。

  此後,覃女士向警方報案。直到2017年12月,柳州市公安局銀山分局才給覃女士出具了一份受案回執,但受案登記表顯示,“該案件不屬於我局管轄,應為郵儲銀行河池分行管轄地公安機關受理。目前,我局將覃女士提供的舉報材料通過發放機要件方式郵寄給河池市公安局。”

  雖然警方未立即立案,但暫緩了法院的執行程序。2018年4月,金城江區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覃女士提供擔保的11套房產作了評估,即將進入拍賣程序。覃女士遂以警方已受理案件為由,向河池中院進行信訪反映。

  2018年5月28日,河池中院向覃女士出具的答覆函稱,“2018年5月25日,金城江區法院將該案的執行情況及本院督辦的辦理情況書面報告本院,現就你反映的執行信訪問題答覆如下:鑒於上述兩案可能涉嫌詐騙、貸款詐騙犯罪,金城江區法院已對你們用於抵押的房產暫緩拍賣。”

  2018年7月,金城江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河池中院於2018年5月20日以《督辦函》要求暫緩進入拍賣程序,根據督辦要求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本院對該案抵押財產暫緩進入拍賣程序,此外,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上述情況已告知申請執行人,現本案應該終結執行。”

覃女士被詐騙一案警方已立案偵查
覃女士被詐騙一案警方已立案偵查

  警方偵查期間,法院再啟執行程序

  覃女士介紹,2018年7月法院終結該次執行後,她便一直為立案的事情到處奔波反映,2020年法院曾恢復過一次執行程序,但好在當年年底警方終於決定立案,執行程序才又暫停。

  2020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顯示,覃女士被詐騙一案,該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立案偵查。

  當年12月28日,金城江區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因目前被執行人覃女士認為本案涉嫌犯罪問題在向公安機關進行控告,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目前暫不宜進行拍賣、變賣措施。經反饋約談,申請執行人郵儲銀行河池分行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後再重新啟動。

  不料,前述兩次因“先刑後民”原則而終結的執行程序,在2021年卻再次啟動。

  2021年6月,郵儲銀行河池分行向金城江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撤銷上述2020年12月的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並申請立即恢復強製執行。2021年7月20日,金城江區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決定恢復執行。

  金城江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覃女士報案後,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於2020年12月4日立案偵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該案尚在偵查辦理中。金城江區法院決定恢復執行的理由包括,公安機關雖已立案偵查,但並未確定本案抵押權存在瑕疵,本案抵押物為涉刑財產,(公安機關)也未對本案抵押物採取查封等控製措施等。

  2022年1月,覃女士向金城江區檢察院提交了民事執行監督申請書,以金城江區法院作出的上述執行裁定存在程序違法、貸款糾紛案民事審判中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金城江區檢察院於3月23日作出決定,受理了該執行監督案。

  日前,金城江區檢察院向覃女士出具通知書稱,該院經審查,已於6月14日以“金檢民執監(2022)1號”檢察建議書向金城江區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但檢察建議具體內容,覃女士尚不得知。

  此外,覃女士還向河池銀保監局舉報反映了郵儲銀行河池分行存在違法發放貸款等問題,河池銀保監局正在核查。

關注我們Facebook專頁
    相關新聞
      更多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