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娛樂活動市場規範化發展,進一步提高群眾休閑娛樂的安全感、幸福感,9月14日上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順義法院”) 召開了一場休閑娛樂活動侵權糾紛情況及法律風險新聞通報會。
順義法院表示,不同娛樂項目對經營者的資質、管理義務要求不盡相同,部分項目人身危險性高,因而對經營者在場地條件、安全設備配備、工作人員配置、緊急處理措施和安全性監督方面具有更高要求。若經營者不嚴格履行相應安全保障義務,不僅會增加遊玩人員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也容易引發侵權責任糾紛的產生。

休閑娛樂活動中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突發性
通報會上,順義法院李遂法庭庭長陳英介紹,順義法院全面梳理了2020年至今該院受理的72件娛樂活動侵權類糾紛。經調研發現,該類糾紛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在案由上以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以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為主。
順義法院經分析指出,娛樂活動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群年齡分佈範圍大,這與不同項目的目標人群緊密相關。蹦床、網紅晃橋、充氣堡等遊樂項目中4-16歲的兒童、青少年容易受傷,在攀岩、滑雪、馬術、卡丁車等遊樂項目中受傷者則多為15歲-30歲的青少年群體,而在諸如泡溫泉、農家樂、公園活動等遊樂項目中,受傷人群主要為5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因不同年齡段人群身體素質、風險識別能力、應急處理能力有區別,在遊玩過程中受傷的輕重程度也差異較大,因此在此類案件中主體的差異性對於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認定有較大影響。
其次,由於經營場所類型多樣,一些新興娛樂活動缺乏標準化的遊戲規則,尤其對於遊玩者自身的體能要求、動作標準等均未見有詳細的說明與提示,使得普通群眾無法充分掌握安全玩法。與之對應,各類娛樂場所應當盡到何種程度的保障義務目前也缺乏清晰統一的認識,具體體現為場內監控如何設置、人員如何配置、各項活動區域如何安全有效隔離等方面缺少細緻具體的指導。

除此之外,休閑娛樂活動中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突發性,休閑遊玩中因侵權帶來的損害結果多表現為滑倒、高空墜落、撞擊等。大多數案件中,消費者因未穿戴安全設備、未做好安全防護,進一步擴大了傷害結果,輕者挫傷、擦傷,重者構成傷殘影響終身,更有甚者為此付出生命。
陳英坦言,在此類案件中受侵害方普遍主張賠償的項目較多、金額較大,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通常很難達成調解。一些案件在經曆完一次訴訟判決生效後,還有因手術或後續康複治療費用引發的二次糾紛產生,加劇糾紛化解的難度。
典型案例:公園試營業期間開設免費攀岩,遊客摔傷致八級傷殘獲賠
2021年7月,某公司經營的體育文化公園進行試運營,遊客可免費參加攀岩活動。張某在攀岩過程中,從頂部下降時摔傷,被診斷為胸椎體、骶尾椎等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此外,張某在骨折癒合後需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日後還需定期複查。張某認為,由於保護繩太長才導致其在攀岩下降過程中從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傷,於是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65萬餘元。被告公司則稱,當時該公園處於試營業期間,活動設備處於調試階段,並且沒有配備保安等場所管理人員,也沒有教練等專業人員,沒有想到張某會擅自攀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對涉訴場地經營情況的陳述存在矛盾和與常理不符之處。張某提交視頻證據顯示,事發當時有教練員為攀岩遊客穿戴保護裝置,且遊玩過程中雖無須購票,但應被告公司要求,張某購買了防滑襪並提交了相關支付記錄,因此該案中被告公司作為涉案體育文化公園的經營者和管理人,在試營業階段亦有義務提供相應安全保護措施,應對場地內的遊客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公司在庭審中認可事發時設備的保護繩還沒有緩降功能,且在設備周邊並無相關安全提示。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在張某攀岩過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並不足以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應當對張某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張某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依然從事高風險的攀岩活動,其對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亦存在一定的過失,故可適當減輕被告公司的侵權責任。因此就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由被告公司對張某遭受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25515元。一年後,張某二次手術後再次起訴被告公司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張某的合理損失時亦參照了上案責任比例進行分擔。
法官提醒:經營者需加強安全管理,遊玩者需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意識
順義法院李遂法庭法官劉飛虎通報該案例後說,經營場所在試運行期間,經營者同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為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經營者應嚴格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GB19079《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中對於各類體育場所,諸如從業人員、衛生標準、設施設備等要求的規定,進行場所設置和運營、維護。

劉飛虎表示,娛樂項目經營者需加強安全管理,健全保險機制。一方面,經營者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向遊玩者詳細說明風險,並設置醒目提醒,確保參與者知悉風險。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或危險性高的項目,經營者應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工作人員對遊客進行指導,安排巡視人員隨時關注場地動態、維護遊玩秩序。場所還應配備有急救藥品和急救設備,全面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經營者還需提升保險意識以化解企業經營中面臨的致害人帶來的責任風險,有效分擔化解風險,提升自身賠付能力,減少財產損失。
通報會最後,劉飛虎提醒遊玩者,選擇項目要量力而為,結合個人實際選擇遊玩項目,切勿盲目跟風,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意識,如遇問題及時就醫並收集證據。“遊玩者在參加涉高風險休閑娛樂項目前,要切實認識到該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充分瞭解參加該項目活動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掌握足夠的技術要領,並根據要求向經營者一方如實告知參與者的身體健康狀況信息。在遊玩過程中受傷後要及時就醫避免加重傷情,同時應第一時間與經營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協商溝通,告知工作人員受傷地點、經過,在後期與經營場所溝通處理受傷事宜過程中,注意留存門票、會員卡、停車票、現場照片等憑證。”
新京報記者 薄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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