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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表示,中央致函李家超,反映中央十分關注今次案件。資料圖片
【橙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出席電台節目表示,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參與國安案件聆訊律師的資格。他說,可能中央認為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的人員,就已等同要求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他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會解釋相關條文,釐清問題。
國安法63條規定: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陳弘毅指,按照以往釋法慣例,國安法如果有不清楚或沒有提及的地方,都可透過釋法補充內容,過往中央亦曾經就特首任期釋法,補充法律條文欠缺的內容。
有觀點指,律政司在申請上訴時才提出新觀點,最終被終審法院駁回申請。陳弘毅說,今次是全新的法律問題,律政司可能未有充分準備,才未有在較早階段提出重要觀點。他認為,中央致函特首李家超,反映中央十分關注今次案件,李家超提請釋法是回應中央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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