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至1月8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現場談判舉行。此次談判的藥品涉及腫瘤、罕見病、新冠病毒感染治療等上百種臨床用藥。4天時間里,談判專家5人一組,多個會議室同時進行,共開展了百餘場談判。
青島市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採購處處長李浩是此次談判的談判組組長之一。他接受新京報採訪時介紹,所有談判專家都是在當天談判開始前半小時抽籤知道談判藥品,並迅速進行談判前準備。
談判的核心議題是價格,對於為什麼有一些企業不願意降價,李浩表示,這一方面是由於企業對進入醫保後擴大市場的預期不高,另一方面也是企業方和專家對藥品價值的評估存在巨大差異。
藥品底價信息談判現場啟封
新京報:此次談判的藥品涉及腫瘤、罕見病、新冠病毒感染治療等上百種臨床用藥。對這些藥品的情況,你提前有瞭解和研究嗎?
李浩:前期,我會把目錄內的藥品進行一個梳理,對於目錄內藥品的一些情況,包括藥品的臨床療效、費用情況等,有一個總體瞭解。
但許多情況前期是保密的。比如2022年的談判,經評審選出120個藥品參加談判,評審專家評審出了哪些藥品,這是我不知道的。同時,我們分成不同的談判小組,即使我知道哪些藥品進入了談判程序,也不知道當天要談哪些藥。
新京報:所以,你是在談判時才知道你要談判的藥品?
李浩:對。談判是上午9點開始,我們從上午8點半前開始準備。我們提前抽籤,知道了當天談判的藥品是什麼。國家醫保局會把藥品的基本情況、參考資料、費用、創新性等信息給到我們。在做準備工作的這一點時間里,我們要把這些信息瞭解一遍。
當天進入談判現場,談判組才知道談判藥品,這樣的制度安排也是出於公平公正的考慮。
新京報:我看到現場是在談判正式開始後,你當著談判雙方人員的面開啟裝有每類藥品底價的信封。談判過程有什麼規定的程序嗎?
李浩:對,每一類藥的底價信息都是當面啟封,醫保方的談判成員,也就是我們每組的5個人,都是在談判現場才知道底價信息的。
每一個藥的談判過程中,我都會介紹談判的規則,也會跟企業方的談判代表說明,“我們給你們準備了材料,包括產品信息、談判規則等,請你們認真閱讀核對”。
參與談判的企業有2次報價機會,只有報價到底價的115%以內,才能進入價格磋商階段繼續談。如果兩次報價均超過了底價的115%,則談判終止。而要談判最後達成,必須是企業最終給的報價低於底價。
談判組成員各有分工,按不同側重進行準備
新京報:談判組成員都是在談判開始前不久才知道談判藥的情況,這段時間,你們需要做什麼準備嗎?成員分工如何?
李浩:我們在談判前看參考資料的時候,其實就是各有側重的。我們組不同的成員看資料的重點會不一樣。這實際上是根據我們在談判現場不同的分工決定的。
每一個談判成員的分工都有重要意義,比如我們有一位組員,他負責現場測算,那他就要在做準備工作時對抽中籤的談判藥品的價格信息、用法用量做更多瞭解。
我們拿到的資料,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全記住,是比較困難的。比如我說的負責現場測算的組員,他就偏向於瞭解這個藥品的日用量、年用量,以及在各個市場上目前的價格情況。還有些組員,會偏向於技術含量、創新性等內容。
新京報:你更關注哪方面的情況?作為談判組組長,你如何和談判組其他專家配合?
李浩:按照談判要求,組長作為主談,對談判品種總體的情況都需要瞭解。
談判現場,我拿到底價後,就要大致判斷出這個底價和廠家預期間的差距,如果底價定得相對較高些,那和企業談判成功的幾率也比較高,這種情況下,談判就可以集中在儘量讓企業方給出低價。如果底價定得相對較低,我會提示企業方,不要浪費第一次報價的機會,降低企業方的價格預期,也是為了能夠談判成功,引導企業方接受我們的報價。
在我主談時,談判組的其他組員也會不斷給我提供信息及談判思路。在必要時,我們會在企業方離場的時候開會商議策略,更好地推動談判進行。
不願降價,或因企業與專家對藥品估值存巨大差異
新京報:現場談判,核心議題是價格嗎?
李浩:是的。總體思路上,醫保目錄調整納入新藥,除了臨床價值這個最重要的因素外,肯定還要考慮扶持企業創新發展等。但談判桌上的博弈,雙方的焦點主要還是價格,這是我們醫保談判小組的第一要務。因為底價是經過專家測算的,在測算和確定底價的過程中,已經考慮了藥品的創新性、市場情況等各方面因素。
新京報:那是不是價格越低越好?如果企業的第一次報價已經突破了底價,你們還會繼續推動降價嗎?
李浩:其實前期國家醫保局都跟各企業代表進行過“預談判”,他們對於報價也大致會有一些把握。而且我們在本次談判過程中,對企業兩次報價都會給予明確回應,明確告知企業是否達到底價115%範圍內、超出範圍的大致幅度等,防止企業非理性報價。
新京報:有沒有企業就是不願意降價?
李浩:也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為什麼企業不願意降價,我想大概有兩種原因。
第一種情況是,這個藥在市場上用量比較小,基本處於市場飽和狀態。企業對進入醫保後擴大市場的前景相對悲觀。不願意用實際降價換取不可預期的市場份額。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方對產品的創新程度或臨床療效,和專家的評估和估值存在巨大差異。雙方評估差異過大,企業方認為自身報價已經非常低,不願意進一步降價。
新京報記者 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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