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武漢女子遭丈夫碾軋拖拽死亡案近日有了新進展。2021年3月,29歲的干某在地下車庫遭丈夫張某碾軋並拖拽8.5米後死亡,後張某被警方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同年10月,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妻子死亡,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3年2月8日,新京報記者從死者父親干先生處獲悉,因不認可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今年1月,死者家屬一方的代理律師委託法醫專家對該案相關的法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並於2月6日向法院和檢察院遞交了審查意見書。

新京報此前報導,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與干某因瑣事在家發生爭吵,後干某先行離家外出。幾分鍾後,張某到地下停車場駕駛轎車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干某碾軋拖拽約8.5米後停車,並撥打110報警、120急救中心電話,後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於當年3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案被認定為“張某過失致人死亡案”。經聘請有關人員對死者屍體鑒定,死者係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臟、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死者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和毒鼠強成分。同年4月,江岸區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為製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干先生認為,涉案車輛車標被碰碎,保險杠有破裂痕跡,與張某此前所說的干某“自己鑽到車底下”不符。因不認可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此後兩年,干先生及家人曾多次申請對事故痕跡進行鑒定。
2021年7月,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關於鑒定委託不予受理的情況說明”。該說明指出,參照相關標準,該機構對鑒定材料的具體情況進行瞭解和分析,據現有送檢材料,未發現能夠反映體現碰撞形態的車體痕跡和人體傷痕跡,在現有條件下無法判斷碰撞時干某的行為方式。
2021年11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檢案科向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發了一封退案函。函中提到,該院收到了鑒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18張(複製件)、車庫出口視頻7段(複製件),也收到了鑒定聘請書,聘請書要求,為核實現場痕跡狀況,對現場出現拖拽痕跡進行分析,判斷其形成過程和原因,對車輛輪胎磨痕、車速、車尾排氣管等進行物理鑒定,出具正式完整的事故痕跡鑒定報告。然而,該院對鑒定材料檢驗、分析後認為,現場照片所示內容不能完整反映案件的形成過程,視頻裁量未檢見案發過程,根據現有材料,不能對上述鑒定要求作出準確的鑒定意見,因此該院決定不予受理本案鑒定委託,並作退案處理。
2022年7月,四川中典司法鑒定所回覆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稱,現有資料不足以對事故痕跡進行鑒定並還原事故,因此不能接受委託。
2023年1月4日,該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干先生稱,受其委託的新律師尚未閱卷,與張某當庭連線狀況不順暢等諸多因素影響,法庭依法延期審理。

1月6日,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委託北京雲智科鑒諮詢服務中心,對幹某死亡案件相關的法醫學技術問題進行書證審查論證。該意見書提出,干某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機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車輛碾壓、擠壓”頸部的客觀條件和屍體表現;不能排除干某左大腿外側先被撞擊,再被他人扼頸窒息又被車輛擠壓拖拽致肝臟等器官損傷;案件有進一步偵查的必要。
2月8日,干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他與代理律師已向江岸區人民法院法官提交該書證審查意見書,也到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法院和檢察院都很重視。”代理律師干衛東確認了此消息,他表示,如果張某涉嫌故意殺人,則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目前死者一方正爭取提級審理此案。
編輯 劉倩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