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劉 言
剛剛過去的元宵節,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舉行了一場特殊的視頻認親會。視頻的一頭是四川廣安的毛先生、蒲女士夫婦,另一頭是30年前送養出去、身在上海的楊女士。
1992年,夫妻倆在上海務工時,生下一個女兒。因二人已經有一個4歲的兒子,無力撫養,就將女兒送給上海一個沒有生育的家庭。面對採訪,蒲女士稱事後後悔想去要回孩子時,對方不承認孩子是她的,後來又搬離了住處。這些年夫妻倆不僅託人在上海打聽,也到各地舉辦的尋親大會上尋找線索。經過綿陽警方的幫助尋找和曆時半年的勸解,兩人終於在時隔30年後見到了女兒。
警方放出的1分多鍾的認親視頻里,蒲女士拿著女兒小時候的照片講給女兒,迫切地希望得到回應,還哭喊著“女兒,你過得好嗎?你別恨媽媽,媽媽錯了”。視頻另一端的楊女士則顯得冷靜克製。
按理說這應該是一場讓所有人感動的“大團圓”,但第二天媒體的報導上了微博熱搜後,許多網友卻表達了反感。在人們樸素的價值觀看來,這對夫妻既然當初選擇把孩子送人,現在孩子也有了一個比較好的歸宿,如果真的是為孩子著想,或許不應該去打擾她的生活。
法律也有著類似的規定。無論是民法典還是此前施行的收養法均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從法律的層面來說,蒲女士夫婦與楊女士之間沒有任何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蒲女士夫婦反悔,收養關係需要送養人、收養人雙方協議解除,還要徵得養子女本人的同意,除非養父母存在虐待、遺棄等行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開報導顯示,在接到蒲女士夫婦的求助後,綿陽市公安局採集了夫婦二人的血樣,在刑偵部門的協作下,運用DNA技術篩查和比對,發現了與夫婦倆的DNA信息高度疑似的楊女士,並通過上海警方,再次採集楊女士生物樣本複核鑒定,確認了雙方的親緣關係。
而接到民警的消息後,不瞭解自己身世的楊女士表現得很排斥,不願配合工作,甚至拉黑了民警的電話。警方勸了她半年,楊女士才最終同意與親生父母相認。於是,輿論質疑這樣長達半年的“勸解”是否超越了公權力的邊界?
2021年1月開始,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以偵破拐賣兒童積案、查找失蹤被拐兒童為主要內容的“團圓”行動。截至2022年6月1日,全國公安機關累計偵破拐賣兒童積案40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24名,找回曆年失蹤被拐兒童11198名。
其間有著無數打拐英雄的努力。公開信息顯示,2019年到2022年,綿陽公安接受蒲女士求助的團隊先後組織偵破涉拐案件22起,打擊處理涉拐犯罪嫌疑人65人,採集錄入疑似涉拐DNA血樣信息3500餘份,幫助解救、找回失蹤被拐人員370名。
其間,民警做過很多被拐人員的溝通勸解工作,這也是拐賣婦女兒童相關案件的現實要求。被拐婦女兒童與親人的離散是違法犯罪造成的後果,因此形成的收養行為從開始就是無效的。被拐人員尋親後會面臨巨大的情感和生活上的衝擊,以及複雜的法律關係變更,很多需要刑事案件的塵埃落定才能確定,警方的介入無可厚非。
但這起新聞事件涉及的送養和收養雙方,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在警方的執法範圍內。當地警方沒有把它作為拐賣兒童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說明也認可這樣的判斷。接到蒲女士夫婦求助後,公安機關通過刑事技術手段尋找到楊女士,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值得點讚。也許民警是對為人父母的情緒感同身受,也許是出於讓親生骨肉“團圓”的好心,希望能促成一場見面。
如果站在當年被送走的楊女士的立場考慮,面對權力機關長達半年的“勸說”,會否感到壓力?畢竟,無論是感到自己被打擾,還是考慮養父母的感受等有所顧慮,她半年未同意認親、拉黑號碼等行為也都曾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意願。
在“團圓行動”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考慮到了這一點,在行動方案中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比如,對於失蹤被拐兒童已年滿18週歲且經協調仍拒絕認親的,要將其基本情況、聯繫方式等告知父母一方,並做好父母的安撫工作。而對於兒童主動尋找親生父母,如可能是非婚生育、主動送養或無法判斷情形的,在積極幫助查找到親生父母時,要提前與父母一方溝通,徵得同意後再聯繫相認,避免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即便懷著美好的初衷,公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也要時刻注意法律的邊界,不僅能讓當事人免受傷害,也可以得到更多支持和理解的聲音。有時候,不打擾才是最大的溫柔。